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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定点采购的误区

2015-12-21 12:11:1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由于当前定点采购对于部分通用设备采购具有明显的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财政支出、保障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成效,全国许多地方近年来纷纷采用这一形式,收到了很好的成效。但在具体采购实践中,一些部门、单位或个人对定点采购并不理解,甚至产生了误解,而且具体的采购执行机构在实施定点采购工作上也存在一些操作误区。因此,为了促进定点采购的顺利健康开展,提高实效、消除实践中存在的思想及操作误区十分必要。

在定点采购中,会由于思想误区的存在,人为曲解定点采购的内涵,阻碍定点采购的顺利开展,会由于操作误区的存在,使具体的采购偏离甚至背离定点采购的初衷。因此一定要消除这些误区,加以正确认识,使定点采购发挥应有的作用。

有些人认为定点采购不具有合法性。其实从实质上讲,现行的定点采购不是一种采购方式,而是通过招标等规范方式确定供应商后的具体操作形式,不能与政府采购方式混为同一层次问题来谈。按照现行有关政府采购制度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运作后,可以用批发、零售、定点等多种具体形式执行。实际上,定点采购实际已具备公开招标的基本属性,是公开招标方式内涵的进一步延伸。还有些人认为政府采购就是定点采购,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定点采购虽属合法的采购方式,但绝不能将定点采购当成政府采购全部或是主要方式。定点采购有一定的适用范围、适用限额和需求时间。有的人甚至认为定点采购是随意定点,是永久定点。其实,定点采购确定的定点供应商绝不能是随个人意愿的,这样是违背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的。况且,定点采购是有一定的适用期限的,定点采购期限既不宜太长也不宜太短,太长容易形成某一供应商的垄断地位,太短则会频繁招标,增加工作量。另外,在定点采购的过程中,价格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动,定点价格也在不断地变动。最重要的是还要加强对定点项目质量和服务的监管。

由于定点采购确定了供应商在特定时期内独特的优势,有些供应商难免会想办法以不正当手段来获取中标资格或在实施过程中谋取采购人对自身定点项目的选择,可能会产生某些腐败行为。因此,要消除定点采购的误区,让它发挥出积极的作用。就像周成跃副司长在2002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闭幕式上讲话的最后一段所强调的那样“不能因个别地方或单位在定点采购中出现不规范行为,就否定这个形式。当然,在定点采购实施中,一定要规范,要加强监管,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到底,就是定点采购不但要搞,而且一定要做好,把定点采购的好处体现出来。”

定点采购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