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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赔19.4万! 某公司员工回家过年拒绝带电脑工作被开除

2021-02-19 17:34:12 来源:科技号

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19.4万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被驳回。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描述

2019年春节前,公司以小张负责维护的客户可能需要应急服务为由,通知他携带电脑回家过年,遭到拒绝。

更令公司不满的是,小张春节休了27天假,在这期间拒绝联系、上演“失联”。

小张则认为,春节假期自己要陪伴家人,没有义务工作,并且27天系正当假期,包括春节假期11天,加上调休12天以及2个周末。

在午休时间的认定上双方也出现了分歧。

公司认为,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午休时间为中午12点半到13点,而小张有半年时间的午休是从11点半开始。对此,小张却表示,在实际工作时间安排上,公司并未按照员工手册执行。

此外,公司称小张还存在恶意拖延工作任务的行为。

2019年7月24日,公司通知小张次日上午9点到客户公司,小张却拖延至中午才到。小张对此解释道,收到通知时他已下班,在征得客户同意后他先回公司拿了电脑,这才导致迟到。

公司主张小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将其开除,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提出的三项违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呢?

该公司的解除原因可以概括为:春节期间不进行工作、恶意占用工作时间午休、不服从管理,拖延工作。

表面看理由充分,实则禁不起推敲。

关于春节期间工作的问题,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需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根据生活经营的需要,要求加班的,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强制劳动者加班,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是可以拒绝加班的。

现实中确实存在工作有突发状况需要处理的情形,原告该要求并无不妥,但被告处于休假状态,不具有向原告提供劳动的义务,故其拒绝携带电脑不属于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何况,27天的休假亦出于正当手续与流程,并非原告主张的“失联”状态。

关于午休,实际上并未早退,只是员工延长了半小时午休时间。被告确认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自上午9点至下午5点半,则其应当知晓午休时间为半小时,被告本人亦认可部分午餐时间超过正常合理时间,故可以认定该行为属于违纪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

关于张某恶意拖延工作,公司提供的证据太过单一求且不充足。小张返回公司拿取电脑这一客观原因所致,并非恶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

由此,上海浦东法院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存在的三项违纪事实未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原告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企业用工管理中,最主要是应当明确规章制度并且确保实际执行,该公司无脑开除员工,败诉是意料之中的,违法开除员工的2N赔偿也是板上钉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不论是之前的“员工拒绝跳舞被辞退”、“员工父亲去世请假被拒绝”还是“过年回家不带电脑被开除”、“春节不抢红包差点被辞退”,我们呼吁不论是大公司还是小企业,应当明白和谐的劳动关系才是公司发展的基础,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强势方,理应对劳动者保持一定的宽容与善意,动辄就使用开除员工这支“利器”,必然会导致一定的内耗。毕竟,在精诚协作的基础上追求公司的长远发展,才是“做正确的事”。